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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行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男,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梁远森,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上诉人李健因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行初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8月10日,原告申请被告市建委公开2009年由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天伦开元城一期的建筑施工图,要求重点公开19、22号楼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2016年8月11日,被告市建委对原告作出[2016]154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答复原告其没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建议到建设单位了解查询。原告不服该答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1日,被告市政府对原告作出郑政(行复决)[2016]730号行政复议决定,��该答复予以维持。原审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原告申请被告公开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被告因未保存该信息,对原告予以告知,并建议原告到建设单位了解查询,所作的答复内容符合规定;被告市政府据此所作的维持该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李健上诉称:一、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且该单位规划设计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因此,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筑施工图的审查中,应保存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据《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由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单位在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相关条件后,被上诉人市建委向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各环节留存的档案移交给被上诉人市建委。因此,被上诉人在其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与审图机构之间明确为委托法律关系,审图机构仅仅是受委托代表被上诉人审查图纸,审图的行政职责并未发生转移,被上诉人仍是施工图法定审查行政机关,上诉人据此有理由相信被上诉���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留有存档,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施工图审图行政职责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一审判决混淆了委托审图与行政监管审图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被上诉人市建委应向上诉人公开该文件。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符合最高院信息公开指导案例的要求,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此作出的裁判结果错误。2014年9月最高法公布了的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案。对本案,即使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审图机构的审图结果,对被上诉人来说也属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答复及具有政策阐述性和对个案的终极性,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对“审图机构履行施工图审图行政职责,而被上诉人不具有施工图审图职责”这一阐述和对个案的终局意见负有举证责任,而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仅证明了被上诉人委托审图机构,而非行政职责转移。被上诉人负有施工图档案管理职责,而其没有提供已将涉案施工图移交国家档案机构的证据,一审判决对此选择性视而不见,显属错误。被上诉人仅通过解释施工图由审图机构审查,其不审查,而未举证其已履行检索义务的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答复不符合规定。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错误,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结果错误。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获取了上诉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但被上诉人并未予以提供。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的行政许可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义务。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时,其行政行为应当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司法程序对其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其行政行为就丧失了合法性的基础,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是其法���义务。在上诉人李健申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其行政许可依据的相关信息时,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其答复无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等相关材料信息不当。同时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答复其已对申请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提供其已履行查询检索义务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李健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为答复内容符合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行初35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154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和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6]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李健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民政府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