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胜利、龚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胜利,龚丽华,董玉伟,张建友,张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双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胜利,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龚丽华,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董玉伟,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建友,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艳艳,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胜利、龚丽华、董玉伟、张建友、张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胜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921执25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赵卫卫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卞爱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