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小民与黄先飞、何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民,黄先飞,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黄先飞,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何华,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小民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先飞、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华银行存款399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先飞银行存款8500元,共计48400元,申请执行人何小民已经领取;对余款本院依法冻结了二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洋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