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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明坤与被申请人李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坤,李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47号申请人胡明坤,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李邦杰,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明坤与被申请人李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李邦杰转移财产,申请人胡明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申请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明坤银行存款205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为了保证案件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邦杰2058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