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春红与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红,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510号原告:周同双(小名周三牛),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荣,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福团,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二明,农民。被告:任金花,农民。原告周同双与被告成福团、任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同双以与二被告成福团、任金花自行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同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同双负担。审判员  霍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添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