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加全、王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兰加全,王书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88号原告: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51168X。法定代表人:刘钦文。被告:兰加全,男,汉族。被告:王书玉,女,汉族。原告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加全、王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8x元,由原告重庆文亮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