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华年与李璋、丁多红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年,李璋,丁多红,李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唐华年,男,汉族,1964年2月4日。被执行人:李璋,男,汉族,1969年9月6日。被执行人:丁多红,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李晓岚,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华年与被执行人李璋、李晓岚、丁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