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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崔立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崔立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145号原告张桂荣,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崔立伍,男,1978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崔立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桂荣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