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崔立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崔立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145号原告张桂荣,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崔立伍,男,1978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崔立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桂荣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