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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晓光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晓光,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民终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光,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林,男,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分公司职工。上诉人宋晓光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分公司(以下简称牙克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宋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被上诉人牙克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晓光上诉请求:驳回牙克石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宋晓光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牙克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所做的现场调查,说明宋晓光的房屋内没有水痕和被浸泡的痕迹,齐齐哈尔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合法,没有参照国家标准和相关的依据,内容均是猜测性语言和主观推断,二位鉴定人资格是工程师,鉴定范围没有漏水项目。漏水事件发生在2015年8月9日,鉴定时间是在2016年3月8日的冬季,鉴定人员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屋面和墙体漏雨的情况。综上,齐齐哈尔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一个伪科学的鉴定结论,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牙克石分公司辩称,不认可宋晓光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正确。牙克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宋晓光赔偿商品损失13698元、装修损失23259.40元,合计36957.4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0日早晨,牙克石分公司位于牙克石市××街的营业部发生漏水,导致室内创维高清电视一体机、车载移动数字机顶盒、车载电视显示屏、地板、led筒灯、天花板被水浸泡。漏水事件发生后,牙克石分公司通过牙克石市胜利司法所与宋晓光就漏水导致财产损失问题进行调解,但宋晓光拒绝调解。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牙克石分公司申请对漏水原因和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呼伦贝尔中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漏水原因和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牙克石分公司营业部漏水原因为301室厨房改动下水不能及时排除而造成;牙克石分公司营业部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为7861.50元,宋晓光为301室房屋使用人。牙克石分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宋晓光居住的牙克石市××街因其改动下水,流水不能及时排除导致牙克石分公司的营业部漏水,造成室内创维高清电视一体机、车载移动数字机顶盒、车载电视显示屏等物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宋晓光应对牙克石分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一、宋晓光赔偿牙克石分公司财产损失7861.5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牙克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宋晓光提交照片四张,证明2017年3、4月份牙克石分公司租用房屋的房东,曾对二楼外露屋顶进行维修,说明房屋外露屋顶存在漏水问题,本次漏水并非宋晓光生活用水所致。经质证,牙克石分公司不认可该证据,认为2017年维修与2015年漏水无关。该照片拍摄时间为2017年,本次漏水事件发生在2015年,该四张照片不能证明造成牙克石分公司营业部漏水系房屋外露屋顶漏水所致,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证人郑某、陈某的出庭证言与一审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漏水原因技术鉴定书,能够相互印证牙克石分公司营业部顶棚于2015年8月10日发生漏水,系三楼301室住户宋晓光改动厨房格局造成下水不能及时排除所致,一审法院依据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漏水原因技术鉴定书和呼伦贝尔中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作出由宋晓光承担赔偿牙克石分公司财产损失7861.50元,并负担15000元的鉴定费用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齐齐哈尔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在出具漏水原因技术鉴定书后到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经当庭查实,该鉴定并不存在宋晓光提出的程序违法和鉴定结论存疑的情形,故宋晓光所持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漏水原因技术鉴定书结论不合法,内容均是猜测性语言的主观推断,没有参照国家标准和相关的依据,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书错误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宋晓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晓光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晓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玺发审 判 员  李 光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