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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2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象微、曾成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象微,曾成中,曾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2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象微,男,1971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曾成中,男,196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曾永庆,男,1959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依据(2017)浙0324执2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曾成中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村溪边路第二幢40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1034354)及其附属设施。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1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曾成中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村溪边路第二幢40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1034354)及其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湖生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