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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997-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与黄秀英、黄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黄秀英,黄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997-199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6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XX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秀英,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黄妆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秀英、黄妆全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123、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黄秀英、黄妆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总共1017892.29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曝光。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997、1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