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海霖与刘辉、刘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霖,刘辉,刘雄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821民初1849号原告:曹海霖,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辉,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雄雄,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曹海霖诉被告刘辉、刘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海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辉、刘雄雄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刘辉向曹海霖借款人民币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月利率3%,刘雄雄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刘辉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刘雄雄也未按约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曹海霖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如诉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海霖申请撤回对担保人刘雄雄的起诉,本院认为曹海霖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曹海霖撤回对刘雄雄的起诉。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曹海霖与刘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辉同意归还曹海霖借款本金3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8月3日的利息300元,此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800元及利息3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100元;第三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100元。二、倘若刘辉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曹海霖有权就未归还的剩余款项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 日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枫 彬书 记 员 饶长汀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