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郁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郁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郁文,男,1947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郁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刘郁文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洁独任审判,书记员胡咏旦担任庭审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荷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郁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晚,涟源籍被告人刘郁文来到冷水江市岩口镇元岭村找其女友李某3,李某3不在家。刘郁文怀疑李某3与李某1有不正当关系,遂到附近李某1屋外查看,发现李某1在家观看黄色录像,后有一疑似李某3的女子出现在李某1家中。刘郁文随后返回李某3家中,发现李某3仍不在,确信李某1家的女子就是李某3后,遂从李某3家中拿一把菜刀来到李某1屋外,踢开木门,进入李某1家中,使用菜刀朝李某1身上砍了数刀,致李某1颈部、胸部及手臂等部位受伤。后又追上李某3,用菜刀背部朝李某3身上敲打了几下。随后,刘郁文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刘郁文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和解,刘郁文赔偿了李某1各项费用36000元,李某1出具了谅解书,对刘郁文的行为予以谅解。当日,刘郁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郁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2、证人李某2、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郁文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对李某1损伤程度的说明、冷水江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7、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郁文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经过调查后,出具了书面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刘郁文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郁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郁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郁文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1在案件发生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刘郁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郁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被告人刘郁文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郁文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郁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刘郁文应当持本判决书原件到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咏旦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