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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涵民与许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涵民,许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60号原告:徐涵民,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许莉平,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徐涵民与被告许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涵民撤诉。案件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徐涵民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