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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茹圣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绿洲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崔荣杰,该公司经理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秘字第02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70号。因被执行人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沧州市新华区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秘字第0287号裁决书,指定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