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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李昌春、吴文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李昌春,吴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899号原告:陈杰,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颖,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春,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华,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任天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杰与被告李昌春、吴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益辰书 记 员 谢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