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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淑梅与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淑梅,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444号原告:余淑梅,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号**幢1-8、2-8,注册号500221212577091。负责人:朱帝羽。原告余淑梅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余淑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余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