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淑梅与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淑梅,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444号原告:余淑梅,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号**幢1-8、2-8,注册号500221212577091。负责人:朱帝羽。原告余淑梅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希诗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余淑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余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