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生义诉阳泉市郊区旧 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生义,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311民督17号申请人:赵生义,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海生职务:村委主任申请人赵生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生义称,2015年新店村雇佣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施工,按时计费,工程完工,应付申请人30000元,并给其开了发票,但未支付工程款。现要求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赵生义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生义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蔺志慧书 记 员 杨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