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怀化雄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怀化雄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火车南站货场。被执行人:怀化雄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被执行人:周立兵。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执行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怀化雄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50032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