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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董云笛与赤峰供销一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笛,赤峰供销一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468号原告:董云笛,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供销一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蒙东云计算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邹恩海,董事长。原告董云笛与被告赤峰供销一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董云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云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云笛撤诉。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董云笛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