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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信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陈信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后溪坂,组织机构代码:74638263-1。法定代表人蔡文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信俊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将诚通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诚通公司的财产情况,其账户已被(2015)榕执字第1334号冻结。2016年12月2日,本院委托福建衡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诚通公司名下位于“金象温泉城”16-20楼254个地下车位及商业用房1162.5㎡及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8号楼1-18层、19层第16单元、20-22层;田国用(2005)字第0584、0590、0580、0607、0609、0610、0598、0578、0581、0596、0608、0606、0592、0613、0615、0589、0614、0585、0587、0602、0605、0582号及田国用(2010)字第1768、1769、1770号土地进行评估,因诚通公司涉诉案件繁多,其财产被多省市法院查封,且财产存在一房多卖、一地多抵等复杂情况,导致评估公司无法出具评估报告,进而致使本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诚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颖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