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机构代码:71092927-9。被执行人: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后标营20号科苑花园22-106,机构代码:91320104736058352N。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共计应支付原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826436.98元,被告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9日前支付471958.26元,余款354478.72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第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原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264元,减半收取6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32元,由被告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盛祥工矿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