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兆亭、董能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亭,董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异34号案外人:孙伦芳,女,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高发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兆亭,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朱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董能财,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朱兆亭与被执行人董能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伦芳对执行鹿泉区获鹿镇南苑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的评估、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伦芳称:我与被执行人董能财,系夫妻关系。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苑小区1-1-401室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系夫妻共有财产。我不知道董能财与朱兆亭借款之事和为此诉讼。我对该房产不仅享有所有权,而且是唯一居所。故此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评估拍卖等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兆亭称:被执行人董能财在鹿泉区获鹿镇南苑小区1-1-401室房产并不是他唯一住房,而在其老家有宅基地及房屋,要求法院调取。本院查明:案外人孙伦芳与被执行人董能财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31日从鹿泉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区××镇××楼××单元××室,于2017年1月11日本院查封该房产。申请人朱兆亭申请,经调查,2017年7月25日漫川关镇松树坪村村委会员证明及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山阳县私有房屋所有登记申请书、山阳县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山阳县村民建房申请审查表、陕西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表均证明案外人孙伦芳、被执行人董能财及其家庭成员在陕西省××市××县松树××村有宅基地和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孙伦芳与被执行人董能财在陕西省××市××县松树××村有宅基地和房产,后又购买了石家庄市××区××镇××楼××单元××室房产,上述房产均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属夫妻共有财产,我院对石家庄市××区××镇××楼××单元××室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同时也证明案外人孙伦芳所述查封房产是唯一的居所是错误,本院不予支持。对案外人孙伦芳所提执行异议包括评估和拍卖等程序,我院尚未进行,不再论述。总上案外人孙伦芳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伦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院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员 :杜忠书执行员 :冯雷激执行员 :王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