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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叶明军与上海蜃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军,上海蜃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176号申请执行人:叶明军,男,汉族,1986年0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上海蜃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杜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杨劳人仲(2016)办字第1077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蜃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蜃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13.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