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徐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徐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89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枝,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剑,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徐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