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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501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张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张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019号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负责人:鲁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梅,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艾群,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梅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