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海军申请执行曹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军,曹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盘井镇三居委66栋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912150013。被执行人曹塞东,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王尧小学职工,住该校。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303211258。本院在执行郭海军与曹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海军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曹塞东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