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赵碧文、罗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赵碧文,罗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08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209号。负责人:罗旭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毅,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碧文,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罗蓉,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石首市,系赵碧文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赵碧文、罗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碧文、罗蓉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赵碧文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红光路76号的房屋、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申请人为商业银行,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碧文、罗蓉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赵碧文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红光路76号的房屋、土地,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赵碧文、罗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