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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晓楠与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兰、马晓玉、马晓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楠,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马晓玉,张桂兰,马晓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71号原告:马晓楠,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付尔村一社。法定代理人:明天旭,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桂兰,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玉(系张桂兰女儿),女,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哈达湾幸福一区**号楼*单元*楼左门。第三人:马晓玉,女,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哈达湾幸福一区**号楼*单元*楼左门。第三人:马晓珣,男,200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号。法定代理人:张桂兰,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玉(系张桂兰女儿),女,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哈达湾幸福一区**号楼*单元*楼左门。原告马晓楠与被告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兰、马晓玉、马晓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第三人张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玉、第三人马晓玉、第三人马晓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晓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8,983,699元及滞纳金500,000元,两项合计9,483,699元;2.诉讼费由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5日,马文山靠挂在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建了该公司的厂房,并与2012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经双方决算确定工程款为8,983,699元。2016年1月7日,马晓楠与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除拖欠的工程款外追加500,000元违约金,合计9,4,83,699元,2016年3月马文山去世,根据遗产继承协议书,该笔债权由马晓楠继承,马晓楠向吉林市天旭粮业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晓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工程权利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故马晓楠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晓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186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忠君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