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726陈润与崔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崔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5726号原告陈润,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崔坡,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陈润诉被告崔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仁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坡归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7月因个人之需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写下借条,言明五天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被告崔坡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被告崔坡向原告陈润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借到原告15000元,定于2017年7月11日归还。若到期未还清,自愿承担10%利息作为月息(全额的10%),直至全额还清为止。审理中,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有多次借贷,之前的借款被告均已还清,本案借款15000元尚未归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其向被告出借15000元之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能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故本院采信原告意见,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之事实。借条中约定2017年7月11日为还款日期,被告未按约归还,理由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借条中约定的月息10%已超过法定的借款利率上限,现原告主张自2017年7月12日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润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陈润负担25元,被告崔坡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肖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