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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房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房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被执行人房保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房保柱向申请执行人高继兵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申请执行费26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财产可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