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端华与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端华,唐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袁端华,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唐冬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端华与被执行人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冬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袁端华欠款及利息132800元、诉讼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及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唐冬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端华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