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兴阳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阳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兴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住松原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兴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吉07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兴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兴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兴阳撤回上诉。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包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贵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