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5073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073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16323366,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9-11号1幢。法定代表人:钱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公司职工。被告:黄芳,女,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