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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陆某1、盛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陆某1,盛某某,陆某2,陆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561号原告:孙某某,女,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某1,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盛某某,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某2,女,200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某3,女,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陆某1、盛某某、陆某2、陆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