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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军、赵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壮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兰,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赵宾,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军、赵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02民初3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海军、赵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军、赵宾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