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健与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健,肖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23号申请人:潘健,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文,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肖莹,女,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潘健与被申请人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申请人潘健的房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莹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航公元城×地块地下室×-×车库(合同编号:20××1)以及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航公元城×#-×#号楼×室房产(合同编号:20××7);二、查封申请人潘健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赞贤路×号××公馆×号楼×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红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