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李俊。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株式会社韩进海运(HANJIN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永登浦区国际金融路XXX号韩进海运大厦25楼(HANJINSHIPPINGBLDG.25GUKJEGEUMYUNG-R02-GIL,YEONGGEUNGPO-GU,SEOUL,KORE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式会社韩进海运(HANJINSHIPPING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