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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118号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1018房。法定代表人:董建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沁源县王陶乡王陶村。法定代表人:解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50.5元,由原告湖南华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