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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戴建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戴建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922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戴建钢,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建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核实被告身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