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林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林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6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林珍,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林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林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庞林珍在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口夏威夷假日酒店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粒冰毒可疑物给陶某,4。交易完毕后,庞林珍随即离开现场。几分钟后,陶某,4再次打电话向庞林珍求购100元的冰毒。庞林珍返回上述酒店门口,欲贩卖冰毒给陶某,4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陶某,4身上缴获其刚向庞林珍购得的一粒外用五角钱人民币包装内用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1.14克;从庞林珍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及一粒用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0.4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林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陶某,4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其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封装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林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庞林珍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庞林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庞林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林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柏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