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迟英与被告张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迟英,张帮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46号原告杨迟英,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帮贵,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迟英与被告张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经庭外双方进行调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杨迟英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