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瑞琼申请执行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瑞琼,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888号申请人:肖瑞琼,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米易县。被申请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鯵鱼河镇蜀锦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56073113N。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会东支行的存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正(¥230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