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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毛春英、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英,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春英,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地址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芝山时代广场*号楼*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87295657U。法定代表人王高良,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毛春英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108万元。因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需待刑事退赔案件执行完毕后再行处理,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