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文波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波,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波,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绿地世纪城三期34号楼1单元902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17号上海印象3号楼。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文波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计划,并得到申请执行人于文波同意,鉴于还款计划周期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