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谢道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谢道兵,王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2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853815105R(1-1)。法定代表人:刘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巢宁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77378416P。法定代表人:谢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道兵,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王荟,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皖0523执5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香泉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0157号、和县国用第0203号、和县国用第045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香泉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第××号、和县国用第××号、和县国用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礼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