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波、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李波与长春市峻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