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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高俊与秦海燕、冒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俊,秦海燕,冒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6954号原告:石高俊,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村15组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欣(特别授权),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燕,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冒琴,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石高俊与被告秦海燕、冒琴、秦学良、余秀兰、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秦学良、余秀兰、秦媛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石高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海燕、冒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高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海燕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冒琴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秦海燕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发放所雇员工工资,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冒琴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该份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秦海燕、冒琴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秦海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冒琴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条一份、2015年员工工资发放表、接处警登记表,申请证人刘某、耿某出庭作证。被告秦海燕、冒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在依法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7日,被告秦海燕为发放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石高俊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用于发放本人所雇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见附件)此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归还此据不计息一年一转借据人:秦海燕借款日期20163月7日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连带责任担保人冒琴佘秀兰秦学全秦媛”。借条出具后,被告秦海燕、冒琴未归还,案外人佘秀兰、秦学全、秦媛亦未给付。原告遂于2017年6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秦海燕为发放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40万元,该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借条、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被告秦海燕应当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因被告未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冒琴在借条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并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冒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秦海燕、冒琴在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出庭原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石高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冒琴对被告秦海燕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冒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秦海燕追偿。被告秦海燕、冒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秦海燕、冒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账号:46×××65)。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