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中良与邓邦伦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中良,邓邦伦,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5602号申请执行人周中良,女,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邓邦伦,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执行人邓春,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人周中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18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邦伦、邓春应立即支付申请人周中良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12执56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冷 杰执行员 颜长江执行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