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祖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祖党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21号自诉人王某,男,1959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农民。被告人王祖党,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7月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7月22日被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王祖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某、被告人王祖党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某诉被告人王祖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8日,滑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祖党偿还自诉人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祖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王某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祖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后,被告人王祖党拒不履行判决,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滑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7月7日、7月22日作出对被告人王祖党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执行完毕后,被告人王祖党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王祖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滑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滑县公安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自诉人王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祖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相关送达手续、滑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及相关送达手续、执行笔录、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相关材料及被告人王祖党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祖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王某指控被告人王祖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祖党虽当庭认罪,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未偿还自诉人借款。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祖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